专家:世上並无完全彻底纯粹"普及和平等"
香港中通社3月20日电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邹平学20日在香港表示,公约(《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普及而平等"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是一个完全、彻底、纯粹的普及和平等。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选举实践,没有实现那种纯粹的、完全彻底的"普及与平等"。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20日举行圆桌会议,邀得部分法学专家討论公约第25条涉及的"选举普及和平等"等议题。邹平学出席了此次圆桌会议。
接受中通社採访时,邹平学举例说,美国1965年国家选举权利法案取消了对有色人种的限制之后 ,形式上已经確立了"一人一票",但其实际普选实践中平等性原则的贯彻落实,也不是完全实现了一人一票和一票一值。
邹平学介绍说,美国不论大州还是小州,其联邦参议员每个州只能选二名。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州的人口近3000万,即一个联邦参议员代表近1500万加州公民;同一时期,德拉瓦州的人口不到60万,即一个联邦参议院代表近30万德拉瓦公民。这意味著,在权力强大的美国联邦参议院里,每个德拉瓦州民权利相当於每个加州州民的权利的50倍。
邹平学指,美国总统的选举人制度也没有体现一人一票和一票一值。由於各州选举人票数量相差较大,这样就可能出现在投票中累计获得更多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不能贏得总统选举的情形。这个制度还使得每张选票的分量均等(即平等选举权原则)发生重大变异,德拉瓦州或北卡科他州的一张选票的分量远远高於加利福利亚州、德克萨斯州、纽约州等大州中一张选票的分量。
此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议会选举在选区划分上,人口基数存在差异。邹平学说,这表明选票效力的绝对平等是不现实的。
接受採访时,邹平学还谈及投票权、参选权和提名权是否应当实现普及和平等的问题。
邹平学说,儘管今天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大都实行普选制度,而且在法律中普遍规定了平等选举的原则,但各地根据其歷史、实践、文化传统,都对本地的选举平等原则基於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平衡的考量有所调整。针对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提名权有分別不同的制度安排。
邹平学介绍说,对被选举权,各国和地区多有法律或事实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的规定以及候选人提名门槛方面,被选举权和提名权受到某种合理限制並不违背所谓的"国际標准",这种限制与是否民主、是否平等无涉。
邹平学还介绍说,有学者在通过对世界107个国家宪法的条文分析和比较研究基础上得出结论:107部宪法规定的议员资格有10余项之多。在规定以选举方式產生国家元首的84部宪法中,有72部规定了元首的任职资格。至於总统或议员选举制度中的提名权,各国有单独规定选民提名、特定个人提名、**提名或合法登记的社团组织提名,也有允许上述数种提名並行的做法。
邹平学认为,各国或地区从来没有整齐划一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和固定模式。比如在实行**提名制度的国家中,还分为"*定制"、"法定制"或"混合制",即使同属於"**制",还有"**中央规定"和"地方*组织" 之分。同属"法定制"的还有"国家法定制"和"地方法定制" 之別。在同一个国家、同一个**的不同时期,**提名制度还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