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服务贸易等对外支汇涉税管理
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便利对外支付外汇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对境内机构和个人获取境外提供服务支付外汇相关涉税管理做出修订。
公告称,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下列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等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