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癜风治疗医院 http://www.bdfyy999.com/m/原告:患者,女,64岁
被告:医院
一、诊疗经过
年4月25日,患者因“左肾囊肿、左肾上腺占位”医院住院治疗。年5月8日行全麻下腹腔镜左肾上腺肿物切除术+中转开放,术后患者腹痛、腹胀,引流液淀粉酶升高,普外科医师会诊考虑胰瘘可能,予充分引流、生长抑素、静脉补液等治疗。患者于年5月23日突发引流管内大量血性液,并出现失血性休克,急诊开腹探查可见左肾上腺表面破损出血,胰腺及原术区未见明确损伤、出血,遂予缝合修补左肾破损处。术后患者生命体征欠平稳,转入心外科监护室。病情稳定后转入泌尿外科。患者术后切开愈合不良,考虑切口处脂肪液化,予定期清创、换药、理疗等。年7月4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肾上腺腺瘤、左肾继发性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低蛋白血症、左肾复杂囊肿、高血压、脑梗死后遗症期、腺性膀胱炎等。
二、司法鉴定
1.患者具备手术指征,行腹腔镜切除术不违反诊疗常规,分离过程中周围组织渗血明显,经镜下止血无效后转开放手术不违反诊疗常规。
2.医方术前书面告知患方疾病诊断、手术方案及手术并发症,并取得患方签字同意,但未书面告知患方替代治疗方案,视为过错。
3.左侧肾上腺肿瘤手术可以并发胰腺损伤,胰腺损伤属于手术并发症。据患者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考虑患者存在胰腺损伤。本例左侧肾上腺内侧支肿物与胰腺紧邻,同时局部粘连紧密,分离过程中周围组织明显渗血,考虑是影响术中损伤的客观因素。据医方病理报告,切除病理标本除2.8×2.3×1.5cm结节状肿物外,尚见另一5.5×3.5×1cm不整形组织,组织较大,手术记录未予明确记录切除组织部位和性质,视为过错,提示医方存在术中操作不当造成胰腺损伤的可能。
4.患者胰腺损伤后,医方给予非手术治疗,不违反诊疗常规。医方病理报告中虽对5.5×3.5×1cm不整形组织进行了描述,但未予进一步诊断,视为过错。
5.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分析与患者胰腺损伤等有关,建议医方承担同等责任。
三、法院判决
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加”医法迭影“